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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3月1日起實施

發布時間:2022年03月03日09:48 來源:kaiyun体育登入口

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省人大常委會(hui) 副主任李公樂(le) 做主發布

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省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圍繞《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的製定過程和主要內(nei) 容進行介紹

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省教育廳黨(dang) 組書(shu) 記、廳長宋爭(zheng) 輝出席發布會(hui) 並就相關(guan) 問題答記者問

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省教育廳總督學李金川出席發布會(hui) 並就相關(guan) 問題答記者問

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會(hui) 由省委宣傳(chuan) 部二級巡視員平萍主持


  2月25日,省政府新聞辦舉(ju) 行《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主要介紹《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的有關(guan) 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省人大常委會(hui) 副主任李公樂(le) 做主發布,省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圍繞《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的製定過程和主要內(nei) 容進行介紹;省教育廳黨(dang) 組書(shu) 記、廳長宋爭(zheng) 輝,省教育廳總督學李金川出席發布會(hui) 並就相關(guan) 問題答記者問。發布會(hui) 由省委宣傳(chuan) 部二級巡視員平萍主持。


  李公樂(le) 指出,各界要充分認識製訂《條例》的重要意義(yi) ,《條例》的製定,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教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具體(ti) 行動,是增強人民群眾(zhong) 教育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舉(ju) 措,是立足我省實際,實現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強省邁進的法治保障。要準確把握製訂《條例》的指導思想,注重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堅持與(yu) 法律、行政法規的緊密銜接,維護好法製統一。各方要切實抓好《條例》的宣傳(chuan) 貫徹,做好宣傳(chuan) 、學習(xi) 、檢查工作。


  王新民介紹了自2021年初,省人大常委會(hui) 將《條例》的製定工作正式列入了立法計劃的審議項目後,《條例》經審議、調研、修改、再審議等環節最終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八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設置總則、督學的管理、督導的實施、督導結果的運用、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全文見附件)


  就“教育督導是促進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國家重要的教育製度安排。下一步,在貫徹落實《條例》方麵有哪些考慮?”的問題,宋爭(zheng) 輝表示: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關(guan) 心重視和有關(guan) 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全省教育督導工作者近30年的不懈努力,我省教育督導從(cong) 無到有、從(cong) 弱到強,初步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體(ti) 係,建立健全了一係列教育督導標準、製度,探索和積累了一些有效的工作經驗,教育督導已經成為(wei) 督促各級政府優(you) 先發展教育的有力手段,在保障教育經費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普及九年義(yi) 務教育、推動義(yi) 務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貢獻。《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是我省教育督導製度恢複以來的第一部地方性教育督導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省教育督導走向法製化軌道,是我省教育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教育督導的一件喜事,必定會(hui) 在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科教興(xing) 省、人才強省”戰略中,在推進全省教育事業(ye) 高質量發展、辦好人民滿意教育中發揮重要作用。下一步,將從(cong) 健全“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位一體(ti) 的教育督導體(ti) 係,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教育督導規章製度,完善教育督導問責機製四個(ge) 方麵,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就“教育督導的實施主要靠督學去完成,那麽(me) 在工作中,如何才能建立一支適應新時代教育督導工作需求的督學隊伍?”的問題,李金川表示:


  教育督導工作實施的關(guan) 鍵在於(yu) 要有一支訓練有素、能打硬仗的督學隊伍。為(wei) 此,我們(men) 將努力打造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業(ye) 務精湛、專(zhuan) 兼結合、廉潔高效的督學隊伍。一是精選專(zhuan) 家,建強隊伍。根據《條例》規定的聘任條件,通過跨行業(ye) 、跨區域等多種渠道的遴選,不斷豐(feng) 富督學隊伍組成,確保督學隊伍政治過硬、業(ye) 務精通,為(wei) 高質量開展教育督導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精培業(ye) 務,提升能力。督學的專(zhuan) 業(ye) 性是提升督導權威的決(jue) 定性因素。緊扣任職需求,實施督導入職培訓,完善培訓體(ti) 係,打造督學學習(xi) 共同體(ti) ,加速形成人人皆學、處處能學、時時可學的良好局麵,全麵提升各級督學的綜合素養(yang) 。三、精心管理,依法履職。督學既是監督者,同時也是被監督者,《條例》從(cong) 十個(ge) 方麵對督學的分類、督學任職條件和選聘、督學職權和回避、督學考核和退出等作出明確規定。下一步,將加強對督學隊伍實施全員、全程、全方位管理。


  附件:《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


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八次會(hui) 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督學的管理

  第三章 督導的實施

  第四章 督導結果的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黨(dang) 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ye) 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範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黨(dang) 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學校、幼兒(er) 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第三條 教育督導應當以立德樹人為(wei) 根本任務,以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wei) 目標,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wei) 中心,堅持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依法、科學開展,堅持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guan) 職責的督導與(yu) 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並重、監督與(yu) 指導並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教育督導工作。


  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及其辦公室作為(wei) 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履行教育督導職責,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ye) 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支持學生及其家長、社會(hui) 組織、社會(hui) 公眾(zhong) 依法有序參與(yu) 教育督導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教育督導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督學的管理


  第八條教育督導實行督學製度。


  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zhuan) 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第九條 專(zhuan) 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包括總督學、副總督學和其他專(zhuan) 職督學。


  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任期為(wei) 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ge) 任期。


  專(zhuan) 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的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督學隊伍建設。督學數量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和實際需要配備。


  第十一條 督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質、學曆、教育教學經驗、業(ye) 務能力和身體(ti) 條件。


  第十二條 督學應當服從(cong) 教育督導機構的管理,認真履行經常性督導職責,按時完成督導工作。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第十三條 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複製財務賬目和與(yu) 督導事項有關(guan) 的其他文件、資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guan) 問題作出說明;


  (四)就督導事項有關(guan) 問題開展調查;


  (五)參加被督導單位有關(guan) 工作會(hui) 議或者組織召開座談會(hui) ;


  (六)開展問卷調查、測評、個(ge) 別訪談等;


  (七)向被督導單位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建議;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職權。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近親(qin) 屬的;


  (二)是被督導單位工作人員的;


  (三)從(cong) 被督導單位離職不滿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情形。


  督學的回避應當由督學本人或者被督導單位向指派督學的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申請,由教育督導機構決(jue) 定。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決(jue) 定督學的回避。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劃,做好分級分類培訓工作,提升督學隊伍專(zhuan) 業(ye) 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定期對督學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建立督學退出機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wei) 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規定解決(jue) 兼職督學因教育督導工作產(chan) 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


  第三章 督導的實施


  第十八條 實施教育督導可以采取經常性督導、專(zhuan) 項督導和綜合督導等方式。


  第十九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黨(dang) 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情況;


  (二)各級各類教育規劃布局、規劃落實和協調發展情況;


  (三)義(yi) 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


  (四)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校長隊伍建設和教師配備、管理及待遇保障情況;


  (六)協調推進學校教育、社會(hui) 教育、家庭教育情況;


  (七)安全、衛生健康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八)處理社會(hui) 關(guan) 注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和處置突發事件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的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依法依規辦學情況;


  (二)黨(dang) 建及黨(dang) 建帶團建、隊建情況;


  (三)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ti) 美勞全麵發展情況;


  (四)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教學改革等情況;


  (五)教職工隊伍的管理和專(zhuan) 業(ye) 化建設情況;


  (六)德育工作和師德師風、校風學風建設情況;


  (七)招生、學籍、收費等管理情況;


  (八)安全、衛生健康等製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九)保障學生的人格尊嚴(yan) 、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情況;


  (十)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情況;


  (十一)突發事件預防及應對處置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結合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實際,製定年度教育督導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nei) 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yu) 兩(liang) 次。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專(zhuan) 項督導,也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所有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綜合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實施專(zhuan) 項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所屬的學校應當每三至五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實施專(zhuan) 項督導。


  第二十四條 專(zhuan) 項督導、綜合督導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確定督導事項,按照規定成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由三名以上督學組成;


  (二)向被督導單位提前發出書(shu) 麵督導通知,明確督導時間、內(nei) 容和要求,采取暗訪等方式的除外;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自評的,被督導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nei) 提交自評報告;


  (四)審核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確定督導重點,實施現場督導;


  (五)征求公眾(zhong) 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並采取召開座談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專(zhuan) 門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


  (六)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督導情況和公眾(zhong) 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向被督導單位反饋。


  第二十五條 被督導單位對專(zhuan) 項督導、綜合督導意見有異議的,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被督導單位對初步督導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初步督導意見之日起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書(shu) 麵申辯意見;


  (二)根據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shu) 麵督導意見書(shu) ,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議;


  (三)被督導單位對督導意見書(shu) 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督導意見書(shu) 之日起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申請複核,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答複;


  (四)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shu) 進行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督導信息化平台,形成由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支撐的智能化督導體(ti) 係,提高教育督導的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督導評估監測製度和體(ti) 係,完善教育督導評估監測標準和規程,建設安全共享的教育督導評估監測信息化平台,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監測。


  第二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zhuan) 業(ye) 評估監測機構參與(yu) 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工作。


  第三方專(zhuan) 業(ye) 評估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教育督導評估監測標準和規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監測工作,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方專(zhuan) 業(ye) 評估監測機構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的委托開展評估監測,不得向被評估監測單位收取費用、財物,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泄露影響公平公正的督導評估監測數據、程序、結果等信息,不得出具虛假的評估監測報告。


  第四章 督導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八條 經常性督導結束後,督學應當向被督導學校反饋情況並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教育督導報告;需要下達整改通知的,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書(shu) 麵建議,由教育督導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shu) ;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wei) 、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等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guan) 部門處理,並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專(zhuan) 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後,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並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接受公眾(zhong) 監督。


  第三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督導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及時移送相關(guan) 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督導事項複查製度,根據需要對被督導單位整改情況及時進行複查,確保整改成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教育督導與(yu) 監察、審計、督查、考核等相貫通的監督體(ti) 係,建立教育督導與(yu) 教育行政執法聯動機製,實現結果共享。


  第三十三條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被督導單位存在貫徹落實黨(dang) 和國家教育方針和決(jue) 策部署不堅決(jue) 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yan) 重滯後、辦學不規範、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校園安全問題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等情況的,應當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對其相關(guan) 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將約談書(shu) 麵記錄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guan) 部門應當將教育督導報告作為(wei) 考核、獎懲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將約談、整改情況作為(wei) 製定教育決(jue) 策、改進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guan)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三)未根據督導意見書(shu) 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複督學的;


  (五)其他嚴(yan) 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yan) 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督導工作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四)濫用職權,幹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嚴(yan) 重影響教育督導工作情形的。


  督學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督學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wei) 、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等情況而未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guan) 部門處理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yan) 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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