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省科學技術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體(ti) 育局、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河南銀保監局九部門聯合印發《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依法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wei) 。
《暫行規定》指出,在河南省範圍內(nei) 審批登記的所有麵向中小學生(含幼兒(er) 園兒(er) 童)的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包括《暫行規定》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暫行規定》明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各地可結合實際,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教育、科技、文旅、體(ti) 育行政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日常監管。
采取銀行托管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駐地縣(市、區)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zhuan) 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yu) 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專(zhuan) 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和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專(zhuan) 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托管資金可采用“一課一銷”或按照與(yu) 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則進行資金撥付。
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yu) 駐地縣(市、區)內(nei) 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開立風險保證金專(zhuan) 用賬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wei) 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確定,最低額度不得低於(yu) 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ge) 收費周期(3個(ge) 月)的費用總額。實行銀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
同時,《暫行規定》還對預收費付費、退費糾紛處理、部門分工、信息共享、行業(ye) 自律等方麵提出了具體(ti)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