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中央宣傳(chuan) 部文娛領域治理有關(guan) 工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企業(ye) 不得選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wei) 廣告代言人,不得發布麵向中小學(含幼兒(er) 園)校外培訓廣告等要求。
近年來,文娛行業(ye) 在滿足群眾(zhong) 多樣化文化需求、推動經濟增長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頻發,嚴(yan) 重破壞了市場秩序,汙染了社會(hui) 風氣,亟待切實整治。
對此,《指導意見》提出,要嚴(yan) 格遵守禁止性規定。企業(ye) 不得選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wei) 廣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及直播營銷管理相關(guan) 規定對廣告代言人年齡限製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從(cong) 事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行業(ye) 的企業(ye) 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chuan) 。不得發布麵向中小學(含幼兒(er) 園)校外培訓廣告,從(cong) 事其他教育、培訓行業(ye) 的企業(ye) 不得利用專(zhuan) 業(ye) 人士或者受益人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指導意見》明確,要依法誠信代言。明星應當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法律法規,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不得為(wei) 煙草及煙草製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