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cong) 教育部獲悉,為(wei)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學生營養(yang) 改善計劃工作,教育部會(hui) 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疾控局,製定並印發了《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學生營養(yang) 改善計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管理體(ti) 製、供餐管理、資金使用與(yu) 管理、采購管理、營養(yang) 健康監測與(yu) 教育、應急事件處置、績效管理與(yu) 監督檢查等作出明確要求。
據了解,自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學生營養(yang) 改善計劃實施以來,我國農(nong) 村學生營養(yang) 狀況明顯改善、身體(ti) 素質明顯提升。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嚴(yan) 格、資金使用管理不規範、供餐質量和水平不高等問題。為(wei) 此,《實施辦法》明確提出,營養(yang) 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應大力推進學校食堂供餐。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實行學校夥(huo) 房供餐或家庭(個(ge) 人)托餐。《實施辦法》同時提出,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力度支持農(nong) 村學校改善供餐條件。
全國農(nong) 村學生營養(yang) 辦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規定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未建設食堂或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建設與(yu) 改造,明確實行食堂供餐的時間節點,在過渡期內(nei) 可采取企業(ye) (單位)供餐。學校規模較小、交通便利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必需的送餐條件和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鄰近學校食堂為(wei) 依托,實行食堂配餐。
《實施辦法》明確,在資金使用方麵,要求中央財政安排的營養(yang) 膳食補助資金設立專(zhuan) 門台賬,明細核算,確保全額用於(yu) 為(wei) 學生提供營養(yang) 膳食,補助學生用餐。要求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明確收取夥(huo) 食費的學校應嚴(yan) 格執行中小學收費管理有關(guan) 規定,所收取的夥(huo) 食費應全部用於(yu) 營養(yang) 改善計劃供餐成本開支。
在資金監管方麵,要求各地加強營養(yang) 膳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管,開展定期審計;高度重視全國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學生營養(yang) 改善計劃管理信息係統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加強受益學生實名製管理,嚴(yan) 防套取、冒領營養(yang) 膳食補助資金。
值得關(guan) 注的是,《實施辦法》列出了六種情形,明確提出有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嚴(yan) 肅處理。這六種情形分別為(wei) :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占、挪用、貪汙營養(yang) 膳食補助資金和學生夥(huo) 食費的;設立“小金庫”,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在食堂管理中為(wei) 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采購偽(wei) 劣食材、損害學生身體(ti) 健康的;食堂違規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購程序不合規合法的;存在嚴(yan) 重浪費現象,造成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