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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遊部、體育總局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3年03月27日09:33 來源:教育部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體(ti) 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減輕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e) 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根據國家有關(guan) 財經法律法規,總結前一階段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實踐探索,主要從(cong) 財務管理體(ti) 製、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麵作出規定,旨在全麵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提升行業(ye) 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學生、家長、從(cong) 業(ye) 人員等利益相關(guan) 方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體(ti) 製。強調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黨(dang) 組織參與(yu) 財務重大決(jue) 策和監督的管理製度,其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進行會(hui) 計核算,明確會(hui) 計機構設置和會(hui) 計人員配備要求。


  《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麵規範要求。一是資金籌集方麵,明確了舉(ju) 辦者的出資義(yi) 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培訓機構。二是資金營運方麵,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yu) 培訓業(ye) 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jue) 策製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三是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管理方麵,強調要維護資產(chan) 安全與(yu) 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zhai) 務風險預警機製。四是收益分配方麵,明確了培訓機構淨資產(chan) (利潤)的使用與(yu) 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ju) 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五是財務清算方麵,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ti) 、剩餘(yu) 財產(chan) 清償(chang) 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chang) 應退學生培訓費。


  《管理辦法》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要按規定編製財務會(hui) 計報告,妥善保管會(hui) 計檔案,建立內(nei) 部審計和審計公示製度,健全內(nei) 部控製製度,強調關(guan) 聯交易要實行信息披露,明確了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體(ti) 育、文化和旅遊、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部門相應的監督檢查職責。


  下一步,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遊部、體(ti) 育總局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指導各地抓好落實,全麵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wei) ,確保行業(ye) 健康運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利益。


責任編輯: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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