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公告
第二號
《焦作市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安全條例》已經焦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於(yu) 2023年7月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於(yu) 2023年7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2023年8月22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章 校園安全
第四章 應急與(yu) 事故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chan) 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中小學校幼兒(er) 園的安全管理、學校及其周邊安全、應急與(yu) 事故處置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包括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ye) 學校和幼兒(er) 園(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wei) 主、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社會(hui) 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wei) 平安焦作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納入教育事業(ye) 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ti) 係,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機製,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的開展。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nei) 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hui) 應當依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交通運輸、體(ti) 育等部門(以下統稱學校主管部門)具體(ti) 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安全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消防救援等有關(guan) 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相關(guan) 工作。
第六條 學校應當履行校園安全管理主體(ti) 責任,落實校園安全書(shu) 記、校長(園長)負責製。
學校教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學校崗位安全職責。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服從(cong) 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學校、學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為(wei) 。
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支持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七條 工會(hui)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hui) 、殘疾人聯合會(hui) 、關(guan) 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hui) 等人民團體(ti) 和社會(hui) 組織應當協助開展學校安全工作。
新聞媒體(ti) 應當加強學校安全知識宣傳(chuan) ,發布學校安全公益廣告,引導全社會(hui) 共同關(guan) 注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
鼓勵、支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參與(yu) 學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責任製度,製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
(二)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製定和完善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三)定期組織學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開展安全管理培訓;
(四)定期對學校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預防、處置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wei) ;
(六)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指導、協助學校處理安全事故;
(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guan) 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設置警務站或者警務聯絡室,及時排查、消除學校周邊安全隱患;
(二)建立健全學校周邊日常巡邏防控製度,加強護學崗建設,科學劃設學校周邊安全區域,完善高峰勤務機製,維護學校及其周邊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三)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交通警示標識,合理施劃交通標線,科學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交通安全設施;
(四)檢查、指導學校做好網絡安全防範和內(nei) 部安全保衛工作,配合學校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五)及時製止和查處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wei) ,協助處理學校突發事件,參與(yu) 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調解和處理;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學校開展衛生工作,對學校出現的傳(chuan) 染病疫情或者學生群體(ti) 性健康問題,及時指導學校主管部門或者學校落實疾病預防控製措施;
(二)對學校教學及生活環境、飲用水和遊泳池等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給予支持和指導;
(四)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食品、藥品符合相關(guan) 標準和規範;
(二)對學校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配合學校主管部門加強對學校采購產(chan) 品的質量監督;
(三)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學校做好實驗室過期報廢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回收和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到學校宣傳(chuan) 消防安全知識,指導學校開展應急演練,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消防隱患。
第十四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有關(guan) 經營場所和流動商販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出售非法出版物、假冒偽(wei) 劣產(chan) 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無證經營、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wei) 。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及其周邊在建工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依法及時督促建設單位予以整改。
在學校及其周邊進行施工作業(ye) 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應當根據學校及其周邊道路、環境等情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和教職工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預防學生溺水綜合治理工作,對易發生溺水事故的河、塘、溝、渠、坑、湖、水庫等危險水域進行排查整治,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加強日常巡查值守,及時排查、消除風險隱患。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處理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工作協調機製,推動形成政府部門、學校、家庭、社會(hui) 參與(yu) 的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體(ti) 係。
第三章 校園安全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和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將防範詐騙、溺水、欺淩、暴力、毒品、性侵害、網絡沉迷,以及食品藥品安全、交通安全、網絡安全等納入校本培訓和教育教學計劃。定期開展應對地震、火災、水災、傳(chuan) 染病防控等應急演練,教育學生和教職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學校應當聘任從(cong) 事法治工作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和工作責任製,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zhuan) 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隊伍,專(zhuan) 職安全保衛人員的數量和年齡應當符合有關(guan) 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學校可以采取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購買(mai) 具有相應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的校園安全保衛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在校園主要區域和重點場所安裝視頻監控和一鍵式報警裝置。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應當將學校安防視頻監控係統和報警裝置接入視頻監控平台、報警平台。
學校應當建立安防視頻監控係統運行維護、信息存儲(chu) 、調用調取等管理製度,保證安防視頻監控係統正常運行,嚴(yan) 格保護學生隱私。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製度,校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
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製器具等危險物品和動物帶入校園。
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設置硬質防衝(chong) 撞設施。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執勤、值班和校內(nei) 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公共場所、建(構)築物以及設施設備、教學用品等應當符合安全、消防和環保標準。特殊教育學校的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學生的學習(xi) 、康複和生活特點。
學校應當對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合理確定學生日常入校、離校時段。
學校應當加強在上下學、課間、集體(ti) 活動等人員擁擠時段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科學設置疏導標誌,安排專(zhuan) 人疏導,防止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ti) 活動,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製定安全風險防控方案和突發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成立臨(lin) 時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提示;委托其他單位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的,應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
校外集體(ti) 活動需要租用車輛接送學生的,應當租用有相應客運資質的運輸企業(ye) 客運車輛,並與(yu) 運輸企業(ye) 簽訂運輸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製度,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係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監護人,並采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guan) 請求幫助。
小學、幼兒(er) 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er) 接送交接製度,不得將低年級學生、幼兒(er) 交給其監護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實行餐具消毒,執行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查驗、登記、留樣等製度,保證可追溯。
學校食堂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學校將食堂進行委托經營或者從(cong) 校外訂餐的,應當建立嚴(yan) 格的準入、退出和監管機製,保證食品安全。
學校集中用餐的,應當實行分餐製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合理確定準許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行使的時間、限速、路線和停車、裝卸貨區域等,並設置明顯標誌和減速帶。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學校的規定限時限速限道行使,並在指定區域停放。機動車啟動前,司機應當下車做好車輛周邊的安全檢查。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保障乘車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實訓室安全管理製度,規範安全操作流程,加強對危險物品采購、運輸、儲(chu) 存、使用和處置等環節的監管,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實驗、實訓過程安全管理。
學校在實驗教學、實踐教學、體(ti) 育教學和科學實驗前,應當對儀(yi) 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ti) 育設施、活動場所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製度,明確專(zhuan) 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落實值班、巡查等安全保衛責任。在校內(nei) 住宿的學生和教職工應當遵守學校宿舍安全管理製度。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製定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做好學生免疫、通風消毒、因病缺勤登記、病因追蹤等工作。
學校應當建立和落實傳(chuan) 染病防控製度,配合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傳(chuan) 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學調查;校園內(nei)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等報告。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執業(ye) 資格的醫務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落實學生定期健康體(ti) 檢製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問題預防、排查、處置機製,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設相關(guan) 課程,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測評篩查,對有心理困擾或者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科學有效的心理輔導,及時給予必要的幹預。
學校與(yu) 學生監護人應當加強溝通,共同做好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應當關(guan) 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
學生有特異體(ti) 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的,其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當給予幫助和照顧,並依法保護學生隱私,對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xi) 的,可以建議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yang) 。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wei) 工作製度,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防範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wei) 的發生。
學校應當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緊急聯係人,發現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wei) 的,應當立即製止,並通知學生監護人參與(yu) 處理。對遭受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及時采取措施予以保護,開展相應的心理疏導;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學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視具體(ti) 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處理;對嚴(yan) 重的欺淩和暴力行為(wei) ,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學校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
學生監護人發現學生有欺淩、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行為(wei) ,應當及時予以教育糾正,並及時告知學校。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執行教職工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的相關(guan) 規定,不得聘用被納入教育領域從(cong) 業(ye) 禁止的人員。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chuan) 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采取離崗治療等必要處置措施。
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職業(ye) 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ti) 罰或者變相體(ti) 罰學生,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家校聯係製度,及時向學生監護人告知學校安全製度和學生遵守情況,定期聽取學生監護人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
鼓勵學生監護人、家長委員會(hui) 參與(yu) 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學校誌願者隊伍,協助維護校園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對日常教學和管理中獲得的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個(ge) 人信息的保護,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給他人。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學校購買(mai) 校方無過失和有過失責任保險以及食品安全、校外實習(xi) 、體(ti) 育運動傷(shang) 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
鼓勵學校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製。
提倡學生監護人自願為(wei) 學生購買(mai) 人身意外傷(shang) 害保險。
第四章 應急與(yu) 事故處置
第三十六條 發生地震、洪水、強降雨、高溫等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事件時,學校可以采取臨(lin) 時停課措施,並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教職工參與(yu) 搶險、救助和防護,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guan) 證據,並按照規定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guan) 等部門,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發生學生傷(shang) 害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shang) 害學生,並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第三十八條 學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guan) 等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類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開展事故原因調查,適時通報事故調查和處置情況。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采取非法措施,擾亂(luan) 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成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調解組織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zhuan) 業(ye) 知識或者能力的人員參與(yu) 調解。
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調解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二)在調解過程中進行法治宣傳(chuan) 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解決(jue) 糾紛;
(三)開展校園普法活動;
(四)向學校提供校園安全事故糾紛風險隱患信息以及防範建議。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做好學校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按照規定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及時澄清虛假新聞和失實報道。
新聞媒體(ti) 報道學校安全事故,應當真實、客觀、公正,並依法保護個(ge) 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關(guan)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處置安全事故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約談學校負責人,對學校予以通報批評,並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經批準設立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托管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