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深入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十九屆六中全會(hui) 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講話精神,全麵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減輕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e) 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wei) 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ti) 要求。規定適用對象為(wei) 麵向社會(hui) 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yu) 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共同抵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營造有利於(yu) 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
《辦法》明確實施機關(guan) ,劃定管轄權限。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分別對線下、線上校外培訓的管轄作出規定。同時,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
《辦法》明確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權限,明確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ju) 辦社會(hui) 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處罰程序,提升執法水平。注重與(yu) 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際,明確立案結案標準、調查職權、聽證告知情形、違法所得認定標準等,著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wei) 。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監督製度,壓緊壓實執法責任,保障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要求建立掛牌督辦機製、公開通報機製、統計報告機製、責任追究機製,既強化對處罰過程中濫用、超越職權等違法行為(wei) 的監督,又督促執法機關(guan) 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yan) 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不折不扣落實中央決(jue) 策部署,久久為(wei) 功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